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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罚单牵出刑事大案!支行职员与房管局"内鬼"合谋,挪用公款1.3亿元

时间:2024-01-16 15:01:36 来源:静夜史 浏览次数:64 我来说两句(0) 字号: T T

一则银行罚单的公布,牵出一桩亿元级公款挪用大案!

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的一则罚单显示,一国有大行甘肃合作市支行被罚款30万元,包括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在内的5名责任人遭到警告处罚或罚款,其中2人分别被罚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和10年。

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这家国有大行分支机构被处罚的背后,涉及的是一桩犯罪时间长达6年、涉案金额高达1.31亿元的挪用公款刑事大案。判决文书显示,上述被监管终身禁业的银行职员孙某青是主要涉案人,正是因为孙某青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苏某爱的合谋,导致了公款遭受巨额损失。

一则罚单牵出1.3亿元公款挪用大案

1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甘肃监管局公布的一则罚单显示,某国有大行甘肃甘南分行合作市支行及5名责任人遭到处罚,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包括,孙某青、杨某喜挪用公款,某国有大行合作市支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上述罚单显示,依据有关法律,对该银行处以罚款30万元,对时任甘南分行行长史某华、时任甘南分行副行长牛某海予以警告;对时任合作市支行行长刘某琳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合作市支行副行长杨某喜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对时任合作市支行广场分理处主任孙某青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处罚。

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上述罚单提及的银行职员孙某青正是这一案件的主要涉案人。

孙某青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孙某青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1年2月10日被合作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被合作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患上疾病,孙某青2022年1月7日和11月17日,两次被法院取保候审。

孙某青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也让该案的另一涉案人苏某爱浮出水面。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时任甘肃省合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会计的苏某爱,利用自身经手、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房管局10张空白转账支票和支付密码先后提供给孙某青。而这也成为了日后孙某青挪用资金过程中,关键的“钥匙”。随后,一起1.31亿元公款挪用大案,在此后6年里悄然发生,直至2021年2月才东窗事发。

二人合谋,挪用安居工程款

梳理孙某青判决书可以了解到,这则挪用公款案件,最早发生于2014年12月。

彼时,该案当事人之一的苏某爱,是合作市房管局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的会计,面对专户里亿元级的资金,苏某爱动起了歪心思。

裁判文书显示,苏某爱利用自己经手、管理合作市房管局财务的职务便利,找到了当地某国有大行支行工作人员——孙某青,而后者此后还成为了支行营业室主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苏某爱找到孙某青后,擅自将合作市房管局10张空白转账支票和支付密码先后提供孙某青。此时,孙某青则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审核票据、转账结算等业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等为理由,把房管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户里的资金,分多次转入了孙某青所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

据孙某青供述,当时他利用苏某爱提供的支付密码、盖好房管局财务印鉴的空白支票、密码器,结合自己的职务便利,用提供假的余额对账单、明细对账单等手段,分10次以工程款、拆迁款、拆迁安置款的名义将合作市房管局近1.31亿元资金转入了多个私人账户。

苏某爱、孙某青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了每一笔挪用孙某青明知是公款,也知道款项去向。

例如,有聊天记录显示,孙某青问苏某爱“你们零余额账户有没有钱,帮我完成三季度任务”,苏某爱则表示有3000万元可以转到前者账户里,孙某青要求“下来的时候把支付密码器带上”。还有聊天记录显示,苏某爱和孙某青相互称为“利益共同体”。

值得注意的是,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孙某青,在拿到这些巨额资金之后,大部分用于完成其本人或他人的个人存款任务、贷款任务、理财任务、证券任务和对公存款任务等。经法院审理查明,另有350万元和1240万元分别被其他人员挪用至2家当地公司,用于长期盈利活动。

涉案者一人因病死亡,另一人获刑10年

法院判决书显示,6年时间里,孙某青和苏某爱2人累计挪用的公款高达1.31亿元,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为1030.1万元。

在该案审理期间,身为房管局会计的苏某爱因病死亡。而被告人孙某青病例资料显示,他患有糖尿病伴有并发症、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等疾病,随后被取保候审。

2023年3月2日,孙某青挪用公款一案迎来一审判决。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伙同苏某爱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且数额巨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孙某青的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孙某青挪用公款数额应当以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认定,法院认为,该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法院还认为,孙某青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退赔15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由于孙某青与苏某爱的犯罪行为,导致被挪用的公款680.1万元至今未追回,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此,法院孙某青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孙某青违法所得63.1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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