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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今起施行!

时间:2024-02-01 10:59:53 来源:一剑光阴 浏览次数:65 我来说两句(0) 字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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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苏州发布

今天起

又有一批新规将开始施行

涉及法律、金融、住房租赁等领域

一起来看看吧

01

一、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

《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基本范围、具体用途等。规定救助供养资金用于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支出、日用品支出和零用钱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月伙食标准不低于本市当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50%。

二、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上新”

《苏州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月20日起施行。办法扩大了补贴范围,调整申请主体和贴息额度,并简化部分流程。明确上年度通过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获得贷款的项目,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万元。

02

一、江苏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实行信用管理

《江苏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明确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程序、评分标准、结果应用等。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被认定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时,可以实行动态评价,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

新规来了!今起施行!

二、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明确4个阶次

《江苏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月1日起施行。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办法明确,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教育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根据违法行为主要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规范体育场馆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江苏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办法》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20条,进一步规范体育场馆、宾馆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明确对于项目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无故未到现场的,永久性水电未正式接通的,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等情形,应当停止现场评定。

四、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有新规

《江苏省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2月5日起试行,对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申请与受理、开放验收与启用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已开放口岸范围内码头泊位临时启用期间按照出入境实际需求,原则上限定在6个月内,确有需要经再次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累计临时启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五、17条举措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2月6日起施行,从5个方面提出17条具体举措。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对于后期转为经营用途的自建房,明确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03

一、明确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判规则

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二、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

2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安全检查优先服务;应当根据实际及时调整车站安全检查通道的开放数量,确保旅客进站畅通等。

三、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2月5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提出,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适合住房租赁相关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金融产品。

四、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照比例缩放,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五、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行为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运用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六、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与报告制度

卫生行业标准WS/T312-2023《医院感染监测标准》2月1日起施行。标准规定了医院感染监测的管理与要求、监测方法及医院感染监测质量的控制。其他医疗机构如妇幼保健院、血液净化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急救中心、护理院参照执行。

七、监督和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行使职权

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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